广东病残员工新年礼包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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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1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终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广东病残员工病残津贴的问题,给他们送上了新年礼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员工原先可以申请病退。病退制度是我国特殊的退休制度,体现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照顾与保护。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定了病退制度并规定了退休、退职相关待遇。197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病退制度。此后,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其中规定劳动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病退制度的重要依据,有力地保障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劳动者待遇。
        但是,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深入,病退制度受到了很大挑战。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造了病退制度,不仅意味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无法再享受原有的退休、退职待遇,而且由于还具有劳动关系,仍然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此外,国务院也没有进一步规定病残津贴标准,所以各地劳动部门不知所措,无所适从。
        等了10年,广东终于等来了《通知》。
      《通知》明确了申领病残津贴的条件,包括三点:一是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二是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不过累计缴费年限要达到15年及以上确实不合理,不只是影响了部分劳动者权益,更有违保障本意,还应商榷。还好《通知》规定有效期为3年,估计也是意识到还要总结经验再调整。
       《通知》还明确了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但是,这一标准太低了,很多地方每月只有两三百元,深圳算高的,2019年度的标准每月也只有1160元,难以保障此类员工基本生活及病残护理所需。而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还有本人工资的40%:“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
       《通知》另外一个亮点是规定参保人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病残津贴的规定的本意是保留劳动关系,不再允许退休,新的制度其实是一方面国家发病残津贴,另一方面仍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或许这样有助于平衡地方社保收支,但是,不仅用人单位成本增加了,劳动者个人也有负担,所以双方矛盾反而可能激化,毕竟双方还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尾大不掉,所以《通知》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帮助。
         总的来说,《通知》虽然还有一些问题,但怎么说也算有了一个规则,至少是个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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