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公安局辞退错了么?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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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2日,微信公众号“侠客剑”发布一篇文章,标题很有“标题党”的味道:《都9012年了,一名从警20年6次立功的基层民警,居然因为三胎被开除了》。文章爆料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民警薛某权因生三胎被辞退。几天前,云浮市公安局通过媒体做了回应:薛某权作为民警和公务员,知法犯法,明知妻子政策外怀孕仍执意生育四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已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确实如薛某权所主张的一样没有“辞退”,但是该法同时另外专门规定了辞退条款: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所以就处罚的法律依据而言,应该是没问题的。问题在于:违反计划生育还能被辞退么?
       此事把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人大再次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给翻了出来,再次将《省条例》推到前台,成为舆论焦点。
2017年王全兴等四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广东等地方立法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经过反复研究,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广东、云南等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广东、云南等5省发出修订建议函,广东省人大据此于2018年对《省条例》进行了修订。
       但是,《宪法》仍然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也只是将“一孩政策”调整成了“二孩政策”。《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仍然明确了“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所以,学者们的观点尚可商榷,而人大法工委的观点也自相矛盾。
       广东省人大修订《省条例》时也算是下了功夫,一方面得给全国人大法工委面子,另一方面也注意到了应当与《宪法》和《计生法》衔接的问题,所以进行了技术处理:取消原来第40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同时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这样一来,表面上原来规定的开除和解聘取消了,但换了一个说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保留了余地,通常理解前者适用于公务员,后者适用于非公务员。
       薛某权的问题在于,行政处分是否包括辞退?《公务员法》规定了处分类型,但也同时明确了“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从这一角度出发,云浮市公安局的处理并无不当。只是薛某权在四孩出生前被辞退,或许还会有理解分歧,薛某权可以就此申请人事仲裁,但估计也比较困难,毕竟《公务员法》中的“辞退条款”还有解释空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并非必须以生育完成作为标准。
       比较麻烦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态度出现了反复。该院在2017年8月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予以支持。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2018年8月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却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用人单位都不知道怎么办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劳动者还能解除劳动合同么?混乱的局面恐怕还将持续下去。当然了,省高院的政策变化并不影响云浮市公安局对薛某权的处理,毕竟他是公务员,应当依照《公务员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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