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独生子女护理假该如何设计?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2019年9月17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意见稿》),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其中独生子女护理假的构思尤其引人注目。
        独生子女护理假是指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为护理、照看父母所享受的特别假期。《决定意见稿》第五点“重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及“推动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减轻家庭照护压力。”虽然只是征求意见,但深圳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开始走到立法层面了,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南方都市报》就此展开了调查,调查数据显示96. 6%的受访者支持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但是,也有声音表示非独生子女也应该享受此类假期,毕竟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责任,照顾父母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
        其实已有不少省市对独生子女护理假进行了立法,只是规定不完全相同而已。比如2017年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年广东省人大修订了《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六十周岁以上的,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必要照顾。”而2018年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进一步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护理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应该说《规定》比《条例》更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但是,上述地方立法都存在同样的问题:立法部门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假期,但相关待遇却规定都由用人单位承担,有如前几年各省陆续增加的产假一样,基本上是政府甩包,单位买单!如果深圳立法还是沿用这一思路的话,就算是立了法,也很难落到实处。
        无论是独生子女假还是非独生子女假,都有其合理性,毕竟正常情况下每个家庭都会有老人,都需要看护或照顾,尤其是患病期间,更是需要家人陪伴,所以无论从法理还是伦理上都应该考虑设立此类假期。但是,立法时一定要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不能再像现有的产假一样人为加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冲突,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现有产假制度一方面是大幅增加了假期天数,另一方面政府对超过基本产假之外的其他法定假期并不支付任何生育津贴,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显然非常不合理。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笔者建议将深圳独生子女护理假设计成“有薪事假”,既规定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也给用人单位保留一定的空间。与此同时,还需要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来鼓励用人单位实施这一制度。补贴的标准,建议参照生育津贴标准设计,这样操作比较简便。至于补贴的出处,可以考虑由社保部门在养老保险里安排,毕竟与养老有关,而且社保部门也容易核实父母是否患病住院。
         深圳作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独生子女护理假立法时除了关注正当性外,还应当同时关注公平性与合理性,尤其是要让政府承担应有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用人单位发自内心地理解并接受,深圳独生子女护理假才能成为真正的惠民立法,而不会成为“纸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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