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终于出手规范大学生实习了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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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普通本科高校的实习进行了规范,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其中相关规定。
       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规定,《意见》则是针对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的规定,后者虽然吸纳了前者的一些成果,但因规范对象和侧重点不一样,相关规定也有所区别。
      《规定》对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进行了相应的界定,《意见》则没有提及认识实习,但增加了毕业实习的概念。《规定》要求“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意见》则没有此要求,毕竟本科学生入校时基本上已经成年。
        虽然《意见》和《规定》都要求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或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并签订实习协议或合作协议,不然“不得安排学生实习”,但《意见》允许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可以由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规定》也留了一条路: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出现的一些中介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或代为管理学生实习的情况,《意见》和《规定》都强调了学校的主体管理责任:《意见》规定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规定》要求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规定》明确顶岗实习的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但《意见》并没有规定任何一类实习时间的上限,这样给本科学生实习时间打开了空间。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的《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就业条例》)规定“同一批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深圳的用人单位还得遵守这一规定。
         实习待遇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2010年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实习条例》)只是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意见》遵循《规定》的精神,同样规定顶岗实习学生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所以广东各地政府也应当遵守这一要求,低于这一标准的待遇均为无效。不过非顶岗实习的待遇则由各方自行约定即可。
         实习人员比例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尽管《意见》没有做任何限制,但《规定》要求“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接纳市外在校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实习条例》规定:“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因此,职校学生实习需要遵守《规定》的要求,各地也得遵守各地的特别要求。
         此外,为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意见》要求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除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这些要求与《规定》及《实习条例》基本相同,也是应有之义。
         比较遗憾的是,《意见》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并非部颁规章,所以无法规定罚则,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或学校,无法直接据此予以处理。此外,对于大量学生自己寻找到的实习也没有进行规范,最多只能参照《意见》相关规定处理。而争议最大的“在校学生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只字未提,毕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得很清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教育部也不可能直接否定这一规定。不过2007年教育部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一规定很有意思:“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而《2017年度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工作会议纪要》则直接做了突破:“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在校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用人单位不妨对比一下相关规定,再结合自己实际情况检视一下,看看实习生管理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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