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法对员工关系的影响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提高到了5000元,获得普遍好评,但大家在欢呼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了个税新法不利的另一面。原来工资薪金所得是单项按月征缴的,用人单位有机会利用年终奖的政策来帮助员工合理避税,但是现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并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改变了原来的年终奖税收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特定人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这些变化对员工收入和员工关系都会产生影响。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个税新法生效前再加一刀,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方面安抚民众,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给了三年过渡期让个人选择;另一方面把其他与员工关系有关联的政策都做了调整。相关调整同样会对员工关系产生影响,用人单位不可不留意。
        影响之一:奖金三年后无论如何发放,都要并为综合所得并适用相关税率
        用人单位如何发奖金是门艺术,既要让薪酬有竞争力,又要控制成本,还要能够让奖金起到激励和管理员工的效果。原来年终奖有专门的税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这个政策来适当安排年度固浮比,降低员工税负。个税新法的规定会让越来越多有谈判能力的员工主张税后待遇,用人单位将来不得不面对这一成本,否则难以吸引人才。
        影响之二:非央企负责人的递延待遇需要并为当年综合所得
        金融企业有待遇递延的特别规定,相关待遇如何定性尚有理解分歧,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根据个税新法,难免要并为当年综合所得。而且在操作中如何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确实是个麻烦,毕竟可能此时员工已经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多个代扣代缴主体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如何适用相关税率也可能出现风险,需要进一步明确。此类用人单位如何设计递延待遇以及如何评审既要符合监管要求,也要满足管理需求,同时还要注意代为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问题。
        影响之三:股权激励可能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
        所谓股权激励,很多情况下只是变相奖金而已,并非现行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激励。《通知》规定的股权激励政策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且三年后也不一定还能有此优惠。要是到时一纸文件规定也要并为当年综合所得,成本会因此增加不少,因此与此相关的用人单位现在就应该未雨绸缪,甚至需要考虑重新设计交易结构,调整相关员工激励办法。
        影响之四:仍未解决2N赔偿如何纳税的问题
        《通知》虽然规定了离职补偿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规定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这一规定一方面仍旧照顾了员工,但另一方面仍然对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而产生的2N赔偿如何纳税没有明确规定,将来难免因此产生纠纷。


更多劳动法律法规资讯,请扫码关注瀚诚劳动法公众号: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