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业务是本所的主要业务之一,本所组建的刑事辩护团队,曾代理过大量疑难案件。其中不乏无期
改无罪的成功案例。
业务范围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
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要求。
2、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3、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
为有法律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4、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了解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权利,或者存在管辖不
当情形的,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可代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律师有权调查、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3、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代理意见。
4、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5、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律师有权代其提出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不服要求申诉的,律师可以代其提出申诉。
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人律师可代其提出申诉。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提出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律师接受委托,审查该案是否属受案法院管辖。如发现管辖不当,有权提出请求提出退案或移送。
2、律师有权查阅案件的证据材料。
3、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
4、律师可以根据需要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律师依法出庭,参加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一审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及是否上诉的意愿。
四、担任公诉案件的二审辩护人。
1、接受委托后,律师可代被告人写上诉状。
2、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调查取证。
3、向二审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二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内容的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代理律师可了解案情,查阅案件相关材料。
3、庭审中,代理律师依法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4、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接受自诉人的委托,担任自诉人的代理人。
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书。
自诉人要求赔偿的,代理律师可为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依法出庭帮助自诉人行使合法权利。
2、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可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辨护人,相关事宜同公诉案件的辩护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
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或代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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